事业单位改革了,参公的怎么办?中华全国供销总社下属的研究院所是什么性质的事业单位?根据新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不是都要转企了?
1、事业单位改革了,参公的怎么办?
参公,对取得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在是不公平的,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极大地伤害了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感情。有几个问题实在想不通,成了我们心里难以解开的结,请上级领导体恤这些莘莘学子的艰辛,重新审视“参公”的政策,给我们一个能体现公平合理的生存环境,一缕充满阳光的生机。 想不通之一: 我们这些都是临近退休的中老年人,在临近终点的时候,一声哨响,一生所有的努力全部白费,参公前的奋斗一概不算数,一切从头重来。不管你的学历、职称如何,只能按科员套改工资,和那些上山下乡选调的人员及刚参加工作的同志处于同一起跑线。是不是恢复高考后的大学本科毕业文凭,一参公就变得毫无意义?经过层层评审的职称,怎么一参公,瞬间就烟飞灯灭,省人事厅盖的钢印如同地瓜印一样变得没有一点的效用。因为我们刚参加工作时就在事业单位任职,只能从专业技术职称去努力进取,如果当时事业单位就实行公务员制度,那我们无话可说,谁叫你不努力进取,在官埸上混个一官半职,按科员计薪是活该。等到我们临近退休,等待我们的却是无情的一击。 想不通之二: 既然参公单位不实行职称制度,对毕业文凭也不再是调薪的根本依据,但新毕业的大学本科生的起点却是大学本科;研究生的起点是硕士,转正后即可按副科级调薪。而我们毕业了近三十年的大学本科却只能按“科员”来对待,这公平吗?如果硕士、博士是按科员站在参公的同一起跑线上,我们没有话说。明明有差别,起点线不一样,而毕业了近三十年的本科毕业的我们却只能等同于普通职工,如果换位思考,未知先生你是何想法?先生,积点功德吧。 想不通之三: 根据国家的参公政策,全国各地对参公的事业单位制定的政策,大都是从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据了解天津、江苏、浙江、湖北、重庆等省市的做法,就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执行“老人老办法”的政策。如重庆市长寿区政府“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之后,要根据单位的规格、原任职务、年龄、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等综合确认参公人员的新任职务。如原任专业技术职务为中级,聘任时间满三年的,参公后原则上确认为副主任科员。对工作年限满15年,聘任年限满3年的,可确定为主任科员。湖北省对参公单位职称的套改是正高级职称按正处级套改,副高级职称按副处级套改。而我省对参公单位的中高级技术专业人员怎么就这样狠,一刀下去,腰斩没商量! 想不通之四: 在公务员队伍中,属于工人编制的工勤人员,经过考核考试,可以按高级工来确定工资。而我们这些具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次按“科员”调整工资后,工资水平连一个取得高级工的工勤人员都比不上,真叫人欲哭无泪,这世道怎就成了这个样呢?想当年,辛辛苦苦、寒窗苦读五年,职称评聘过一关就要脱一层皮,受尽磨难,才取得中高级职称,一参公,怎么文凭、职称说不算就不算了呢?为什么不考虑新旧接轨中,对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不公的弊病呢?在一连串的想不通之后,心里总还抱着一线希望,毕竟我们的党是伟大的党,阳光总会普照大地。恳切地盼望政府以及领导在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政策上,要有连续性的政策和举措,能够关心一下我们这些参公单位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让我们这些从事技术工作的同志更加安心做好本职工作,更有信心地在行业技术发展做出专业技术人员更多的贡献。 目前我省各地参公单位的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工资套改中存在的问题特别突出。涉及人数较多,恳请省人事厅尽快出台合理的参公单位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套改文件,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恢复原来相应的套改级别。
2、中华全国供销总社下属的研究院所是什么性质的事业单位?根据新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不是都要转企了?
有七八个科研院所,根据中央十二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供销口子、一些地方性的各类行业口子的科研院所肯定首当其冲都要转企推向市场,2013和2014年肯定会付诸实施。附录供销总社的几个院所:
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院
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品研究院
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
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郑州棉麻工程技术研究所
5、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研究所
6、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北京商业机械研究所
7、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西安生漆涂料研究所
8、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希望对你有用。
3、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退休人员转到社保发放退休金就不能享受单位津贴补吗?为什么在职的就可以发放津贴。
自收自收的事业跟企业类似 退休后由社保局根据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核算养老金,跟单位就没关系了。
4、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发放是否包括所有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自然包括所有事业单位!具体操作事宜,各位亲可以参考一下来自天津市武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问答文件: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何时实行社会化发放?答: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分两步实行社会化发放: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养老金从2016年3月开始由社保中心发放。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养老金从2016年4月开始由社保中心发放。养老金到账日期为每月15日。实行社会化发放前,退休人员退休费仍由原单位预发。问: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途径有哪些?答: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养老金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凡持有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渤海银行社会保障卡的人员,须在申报退休前到制卡银行完成金融功能激活手续。对持有其他银行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在其制卡银行完成技术改造前,暂采取新开立养老金社发专用卡/折方式。2014年9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养老金通过三种方式发放。一是持有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社会保障卡且已办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续的人员,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二是不持有以上三家银行社会保障卡、且原单位发放退休费的银行属于社保协议服务银行的,仍通过原渠道发放;三是不持有以上三家银行社会保障卡、且原单位发放退休费的银行不属于社保协议服务银行的,由社保中心为其重新开立养老金社发专用卡/折。承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业务的协议服务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银行、农商银行、滨海农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天津银行、渤海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退休人员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制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激活手续。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可拨打制卡银行的全国客服电话咨询上门核查代理激活手续等相关事宜。农业银行客服电话95599,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渤海银行客服电话95541。问:目前,本市哪几类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答: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完成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完成分类改革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答: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个人应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问:参保缴费时间从何时计算?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2014年9月30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并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保缴费;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并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参保缴费。问: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使用?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储存额属于参保人员本人,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问:如何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基本养老金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问: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答: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问:今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答: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
5、2020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改制人员退休待遇有差别吗?
2020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改制人员退休待遇有差别吗:“有差别”。对于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 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且要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过渡衔接工作。 对继续留用的原事业编制人员,转制单位与其终止原聘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其中,对在转制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转制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在原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而经协商后,原事业编制人员想离开的,转制单位应与其签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一类人有福利,就是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事业编制人员。他们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离岗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天津市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 (一)与转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这是属于事业单位合同工,与有事业编制的待遇差很多,估计补偿的钱也不会太多。(二)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此类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是聘用制的,与事业编制待遇差距不大。
6、事业单位内退国家有什么规定?单位如果不给内退怎么办?
国家不允许内退的,这是单位自己的政策。只要单位和个人两厢情愿,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