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云港东海县事业单位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事业单位改革了,参公的怎么办?

2014连云港东海县事业单位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

1、2014连云港东海县事业单位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4下半年连云港市东海县事业单位招聘37人,报名时间和地点:2014年10月13日-15日。   为贯彻《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精神,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优化东海县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1.热爱祖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年龄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东海县2014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   4.招聘岗位所需专业参照《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2014版)。   二、招聘程序   坚持“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整个过程分为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聘用七个阶段。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和地点:2014年10月13日—15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在县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晶都大道,人力资源市场二楼)。   2.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所需材料:报名登记表(考生请自行下载填写并打印正反面)、近期同底版二寸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和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报名费:报名费100元/人(苏价费函〔2007〕146号),特困家庭毕业生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免收报名费。   4.各岗位开考比例为1:3(报名结束后达不到相应开考比例的报市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并在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应聘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可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二)笔试   1.笔试由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采取闭卷答题形式进行,试卷满分100分。A类岗位考试范围为医学基础知识。B类岗位考试范围参照《2014年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及考生须知》公共基础知识部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014年10月19日上午9:00-10:3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将在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应聘人员可凭准考证号查询。   4.笔试合格分数线为50分。   (三)资格复审   1.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各招聘岗位拟聘用的人数,按1:3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选。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将在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2.资格复审材料:笔试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注册备案表》、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已婚者提供无计划外生育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考生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具体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   3.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见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知。   (四)面试   1.面试由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考生。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已经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50分。   2.面试时间和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五)体检   考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工作由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组织,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执行。   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六)考察和公示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会同主管部门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察,并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排名等。   对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出现的缺额,在本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七)聘用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A15-A17岗位按总成绩高低在招聘岗位范围内进行公开、自主择岗,具体岗位见《东海县2014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岗岗位一览表》(附件2)。其他岗位则直接经县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初次就业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审批后不再进行递补。   三、本公告由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为严肃考风考纪,本次招聘全过程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特设立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事业单位改革了,参公的怎么办?

2、事业单位改革了,参公的怎么办?

参公,对取得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在是不公平的,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极大地伤害了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感情。有几个问题实在想不通,成了我们心里难以解开的结,请上级领导体恤这些莘莘学子的艰辛,重新审视“参公”的政策,给我们一个能体现公平合理的生存环境,一缕充满阳光的生机。 想不通之一: 我们这些都是临近退休的中老年人,在临近终点的时候,一声哨响,一生所有的努力全部白费,参公前的奋斗一概不算数,一切从头重来。不管你的学历、职称如何,只能按科员套改工资,和那些上山下乡选调的人员及刚参加工作的同志处于同一起跑线。是不是恢复高考后的大学本科毕业文凭,一参公就变得毫无意义?经过层层评审的职称,怎么一参公,瞬间就烟飞灯灭,省人事厅盖的钢印如同地瓜印一样变得没有一点的效用。因为我们刚参加工作时就在事业单位任职,只能从专业技术职称去努力进取,如果当时事业单位就实行公务员制度,那我们无话可说,谁叫你不努力进取,在官埸上混个一官半职,按科员计薪是活该。等到我们临近退休,等待我们的却是无情的一击。 想不通之二: 既然参公单位不实行职称制度,对毕业文凭也不再是调薪的根本依据,但新毕业的大学本科生的起点却是大学本科;研究生的起点是硕士,转正后即可按副科级调薪。而我们毕业了近三十年的大学本科却只能按“科员”来对待,这公平吗?如果硕士、博士是按科员站在参公的同一起跑线上,我们没有话说。明明有差别,起点线不一样,而毕业了近三十年的本科毕业的我们却只能等同于普通职工,如果换位思考,未知先生你是何想法?先生,积点功德吧。 想不通之三: 根据国家的参公政策,全国各地对参公的事业单位制定的政策,大都是从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据了解天津、江苏、浙江、湖北、重庆等省市的做法,就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执行“老人老办法”的政策。如重庆市长寿区政府“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之后,要根据单位的规格、原任职务、年龄、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等综合确认参公人员的新任职务。如原任专业技术职务为中级,聘任时间满三年的,参公后原则上确认为副主任科员。对工作年限满15年,聘任年限满3年的,可确定为主任科员。湖北省对参公单位职称的套改是正高级职称按正处级套改,副高级职称按副处级套改。而我省对参公单位的中高级技术专业人员怎么就这样狠,一刀下去,腰斩没商量! 想不通之四: 在公务员队伍中,属于工人编制的工勤人员,经过考核考试,可以按高级工来确定工资。而我们这些具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次按“科员”调整工资后,工资水平连一个取得高级工的工勤人员都比不上,真叫人欲哭无泪,这世道怎就成了这个样呢?想当年,辛辛苦苦、寒窗苦读五年,职称评聘过一关就要脱一层皮,受尽磨难,才取得中高级职称,一参公,怎么文凭、职称说不算就不算了呢?为什么不考虑新旧接轨中,对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不公的弊病呢?在一连串的想不通之后,心里总还抱着一线希望,毕竟我们的党是伟大的党,阳光总会普照大地。恳切地盼望政府以及领导在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政策上,要有连续性的政策和举措,能够关心一下我们这些参公单位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让我们这些从事技术工作的同志更加安心做好本职工作,更有信心地在行业技术发展做出专业技术人员更多的贡献。 目前我省各地参公单位的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工资套改中存在的问题特别突出。涉及人数较多,恳请省人事厅尽快出台合理的参公单位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套改文件,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恢复原来相应的套改级别。

10 《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8年)的文号是多少

3、10 《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8年)的文号是多少

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1号)文件精神,我们对《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连财行【2014】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区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充分保障、节俭适度”的原则抓紧制定本地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财政局               中共连云港市委组织部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31日                          附件 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市级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 各市级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培训费支出规模,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市级单位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市级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3401305030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安排住宿或用餐的,综合定额标准按扣除住宿费或伙食费后的标准核定。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含30天)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不影响培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高校培训机构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选择高校培训机构的应优先选择省、市内高校。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以自助餐或工作餐为主,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师资费报销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据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提供相关凭据。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培训费用应当按照连云港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市级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级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连财行【2014】11号)同时废止。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4、连云港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河北省盐务局是事业单位还是公务员编制的机关单位?

5、河北省盐务局是事业单位还是公务员编制的机关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处、盐政处、规划发展处、运销供应管理处、财务价格处、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这些应该是公务员编制 直属机构:机关服务中心、天津办事处、唐山市盐务管理局、沧州市盐务管理局、黄骅分公司、京唐港分公司 应该包括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还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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