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是什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是什么

1、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总共有60条左右,其中经常被提及的包括:

1、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常是聘用制。

2、干部队伍的建设要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

3、不搞任人唯亲。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事业单位是不可以聘用的。要明确的是,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化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具体介绍如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1、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招聘制度,单位和个人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都要明确。

2、干部队伍要用人唯贤,拒绝用人唯亲,干部要用实际成绩说话,人才要以综合素质说话。

3、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度相关工作,负责部门为组织人事部门。

4、事业单位在招聘新员工的时候,可以有试用期,但时限不能超过6个月,且试用期必须在合同期内。

5、个人能力或个人行为受到限制,或者特殊原因不在岗,经鉴定后可以缓签合同。

6、员工的待遇要根据岗位和具体的工作来确定,要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元素参与分配的原则。

7、事业单位的员工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8、职工如果出现了严重不履行合约的情况,或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用人条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办理技术和管理人员辞职应符合下列原则:有利于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更好地发挥人才的作用;人才流向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符合国家和市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鼓励和支持人才到新开发区、落后地区,生产第一线以及其他最需要建设开发人才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辞职: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尚无人接替的;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从事机密、绝密工作,或曾从事机密、绝密工作而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经司法或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及医务人员在深圳市从事专业工作未满十五年的;市外调入或分配在本条第(五)项范围以外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未满五年或与单位订有服务合同而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未解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人员提出辞职,如单位与个人之间订有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单位与个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在受训后返回本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五年提出辞职的,单位可以全额收回培训费。 技术和管理人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并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申请呈批表》;

2、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在二个月内予以审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3、对同意辞职的,应在一个月内为辞职申请人员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

4、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但由政府人事部门直接审批的除外。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任和择优聘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二、第二章岗位设置

1、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三、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1、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4、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四、第四章聘用合同

1、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五、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1、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六、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1、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七、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八、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1、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九、第九章法律责任

1、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第十章附则

1、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

1、《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4、《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5、《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6、《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7、《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8、《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9、《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10、《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1、《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明确什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

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明确什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选任时,应当综合实际情况进行考虑,以便能够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适用于什么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

5、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适用于什么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

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办法适用人群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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