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奖惩制度或规定有哪些,事业单位职工奖惩制度或规定有哪些?

事业单位职工奖惩制度或规定有哪些

1、事业单位职工奖惩制度或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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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人事局审核或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式样,由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财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二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 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 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 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 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一 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 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三 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四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 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 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 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 将解除处分决定(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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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怎么算

4、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都一样,重庆市机关事业也照这个执行。

请问重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月薪大概是多少

5、请问重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月薪大概是多少

要看级别呀! 补充答案: 刚入职也有级别呀! 以应届毕业生入职公务员为例: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待遇是不同的。 另外,还有人直接应试某一特定职务(例如:环保局局长),级别就更不一样了。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划分为01-27共27个职务级别(正厅级为职务11级或职务12级),每个职务级别内设2-3个级别;每个级别又细分为8-12个等级。 下面是级别最低的两个职务级别的工资,仅供楼主参考: 一、科员:

1、职务工资:370元;

2、级别工资: 行政23级: 1级438元,2级466元,3级494元,4级522元,5级550元,6级578元,7级606元,8级634元,9级662元,10级690元。 行政24级: 1级396元,2级421元,3级446元,4级471元,5级496元,6级521元,7级546元,8级571元,9级596元。 二、办事员:

1、职务工资:330元。

2、级别工资: 行政25级: 1级359元,2级381元,3级403元,4级425元,5级447元,6级469元,7级491元,8级513元。 行政26级: 1级325元,2级345元,3级365元,4级385元,5级405元,6级425元,7级445元,8级465元。 行政27级: 1级295元,2级313元,3级331元,4级349元,5级367元,6级385元,7级403元,8级421元。 上述工资,构成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其他奖金、补贴之类的,就要看部门和地方了,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部门,差异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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