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辞职后还能再考吗?事业单位辞职多久能走
1、事业单位辞职后还能再考吗?
事业单位辞职后可以再考。事业单位辞职后还可以报考事业单位,但需要在最低服务年限已满的情况下。原定的服务期未满,即使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或者开除、辞退、本人辞职等情形下,也不允许参加其他机关事业岗位的招考。拓展材料一、考事业单位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二、哪些人不能参加事业单位考试
1、曾受过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主管机关认定有作弊行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
4、其中,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应聘。
5、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的单位和岗位。
2、事业单位辞职多久能走
职业单位辞职一般是30天后就能走了,但是需要大家提前30天提交辞职通知书,虽然不需要征得单位的同意但是这个流程是需要有的。提交完毕后继续上班30天,第31天就可以结束工作,可以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单位也需要依法一次性支付完工资,并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不然的话单位就是违法的。 如果跟单位有其他的特殊约定,这个时候就需要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该赔偿的赔偿,按照流程走就行了,大家不需要过度紧张,离职是自己的权利,这个过程大家都是平等的地位。事业单位辞职多久能走。
3、事业单位可以辞职吗
一、事业单位可以辞职吗
1、事业单位可以辞职。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在服务期内不可以调动,但是可以辞职。很多事业单位在招考的过程中,会跟考生约定服务期,一般为5年。在这5年服务过程中,一般来说不能调动或者辞职。但若坚持要辞职,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其他合同规定的事项。
2、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接触聘用合同;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哪些情况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4、事业单位辞职后还可以考公务员吗?
可以。事业单位辞职后还可以报考事业单位,但需要在最低服务年限已满的情况下。原定的服务期未满,即使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或者开除、辞退、本人辞职等情形下,也不允许参加其他机关事业岗位的招考。事业单位考试注意事项有:
1、需要注意报名条件,其次查看职位表,确定自己想报的职位。
2、确保报名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报考者应按照要求完整、真实填写本人报名信息,否则系统将无法提交考生报名信息,招聘单位无法进行审核。
3、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4、应聘者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错误加分信息的招聘者,取消招聘资格。
5、事业单位辞职几年内不能再考?
公务员编内辞职,5年内不允许参加同类招考。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即已经参加工作的,如果想改变工作岗位,或者考回家乡任职,或者去环境更好的地方工作,或者改变个人身份、参加公员招考,政策上都是允许的,在职人员参加公员或者事业人员招考,甚至参加遴选,都不需要辞去现有职务,只需要取得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即可报考。 不管是参加事业单位招考,还是参加公员招考,公员本身是不允许参加的,即使辞职5年内也不允许参加同类招考。事业单位有固定岗位或者服务期限要求的,比如三支一扶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特岗教师、公费师范生、公费医科生等,服务期限一般为5年、6年,服务期未满,同样不能参加招考。原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也不能私自违规放任有服务期限人员参考,即使辞职不仅5年内不得参加招考,公费师范生、公费医科生等还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经济赔偿。事业单位制定背景2008年3月根据2003年国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原人事部会同央组织部起草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报请国院审批。 2011年国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1月24日国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十章 68条,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14年2月26日国院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2014年4月25日总强签署国院令第652号。2014年5月15日国院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共十章 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