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奖励分为几种
1、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纪律性,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地、高效率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刻苦钻研业务,遵守法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惩,是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考勤、考绩等制度,这是实行奖惩工作的基础。第四条。
2、事业单位奖励分为几种
事业单位奖励分类如下:
1、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2、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3、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
4、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5、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第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
3、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