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对待癌症病人有没有特殊的照顾问题,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患有癌症,在治疗期间是否应该停发工资?
1、关于事业单位对待癌症病人有没有特殊的照顾问题
癌症属于特殊病种,社保方面会有特殊的政策。
2、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患有癌症,在治疗期间是否应该停发工资?
是,你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劳动法规定任何用工单位在与劳动者未解除合同时,劳动者在公伤期间工资是照发的,在没解除合同时,用工单位没权力不给劳动者发工资,所以你可以通过劳动发,向用工单位索要工资。
3、事业单位职工32岁患恶性肿瘤一年可以办病退吗
你需要到劳动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结果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病退。
4、机关事业单位长休病假应具备什么条件,那些病可以长休
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民医院确诊为需要长期病休不能正常上班的职工可以申请长期病假,如癌症病人、尿毒症、严重心血管病人、严重职业病、严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如因公病休者,发全额工资,如因病假超过6个月者应发放病假工资。
5、学校人事安排由教育局那个部门管
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试行)访问次数:1869 发表时间:2015-2-5 11:16:03 来源:各镇中学、中心小学,区各直属学校:为贯彻落实依法治教方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请假制度(一)事假
1、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事假审批。每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每次事假5个工作日以上,由请假人填写《江都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校长和镇教育助理同意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全年事假累计20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学校出具书面说明报教育局人事科。
3、请事假的要求(1)各校应严格按照上述事假审批权限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2)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镇教育助理因事需请假,省内5个工作日以内的需经片分管局长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的或出省的需经局长批准;出境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4、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每学期事假在20个工作日及以内的,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执行;每学期事假在20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发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二)病假
1、病假审批及要求(1)病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的,经学校审核后报镇教育助理(或区直学校校长)审批。病假在10个工作日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请假人填写《江都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批;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由请假人填写《江都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校长和镇教育助理签署意见后,送人事科,报分管局长批准。凡填写《江都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时,还须附相关就诊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备注栏)。(2)申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由学校牵头,到有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所需费用由申请病假人员自行承担。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评,不确定考核等次。(3)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请假。(4)凡未履行请假、续假报批手续的,托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5)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3、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病假在6个月及其以内的,奖励性绩效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停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癌症病人、精神病人、严重传染病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扬江教[2012]51号文件执行。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弄虚作假称病的,一经查实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按旷工处理。
6、学校人事安排由教育局那个部门管
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试行) 访问次数:1869 发表时间:2015-2-5 11:16:03 来源: 各镇中学、中心小学,区各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教方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请假制度 (一)事假
1、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事假审批。每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每次事假5个工作日以上,由请假人填写《江都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校长和镇教育助理同意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全年事假累计20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学校出具书面说明报教育局人事科。
3、请事假的要求 (1)各校应严格按照上述事假审批权限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2)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镇教育助理因事需请假,省内5个工作日以内的需经片分管局长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的或出省的需经局长批准;出境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4、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每学期事假在20个工作日及以内的,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执行;每学期事假在20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发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病假
1、病假审批及要求 (1)病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的,经学校审核后报镇教育助理(或区直学校校长)审批。 病假在10个工作日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请假人填写《江都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批;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由请假人填写《江都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校长和镇教育助理签署意见后,送人事科,报分管局长批准。凡填写《江都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时,还须附相关就诊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备注栏)。 (2)申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由学校牵头,到有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所需费用由申请病假人员自行承担。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评,不确定考核等次。 (3)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请假。 (4)凡未履行请假、续假报批手续的,托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5)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3、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病假在6个月及其以内的,奖励性绩效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停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癌症病人、精神病人、严重传染病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扬江教[2012]51号文件执行。 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弄虚作假称病的,一经查实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