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一、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二、第二章 岗位设置

1、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三、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1、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4、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1、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1、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七、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八、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1、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九、第九章 法律责任

1、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第十章 附 则

1、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四章 聘用合同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配管理办法?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是指经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市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下同)以及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下称主城五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和滇池度假区【下称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通过公开选调或考核的方式择优调入工作人员(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调入调出单位同类同性质和顺向流动的原则;坚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以及岗位设置比例范围内进行的原则;坚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与有利于事业单位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级人社部门为调配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政策,指导、监督调配工作。第二章 公开选调第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以及主城五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公开选调。公开选调视情况,每半年组织1次。第六条 参加公开选调,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实绩突出,具有较高的群众认可度;(二)参加选调人员所在单位与选调单位为同类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第七条 在符合选调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选调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选调:(一)在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追责问责影响期未满的;(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制定选调计划由选调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制定。选调计划须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人社部门核准。(二)拟定选调方案选调单位拟定具体选调方案(方案包括选调岗位、人数、资格条件、范围、考试方式等内容),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人社部门核准。(三)发布选调信息选调信息须经市级人社部门核准,并面向社会公布。选调公告内容应包括:(1)选调单位情况简介;(2)选调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3)选调范围、对象;(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证件、材料;(5)考试科目、方法、成绩计算、时间和地点;(6)选调程序;(7)选调纪律;(8)监督部门;(9)选调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布选调信息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四)报名及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或组织选调的部门应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属市级事业单位的,由选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属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选调单位及区人社部门共同负责。各岗位选调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未达到1:2的,取消选调岗位或相应递减选调人数。(五)考试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笔试统一归口市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面试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六)考察选调单位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拟选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七)体检选调单位按照考试和考察结果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须安排到县级及以上具备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和规定执行。(八)拟聘公示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人社部门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调人员。对拟调人员应在选调单位以及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及市级人社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前,因个人原因放弃出现岗位空缺的,可以依次递补;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公示结束后,市级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第三章 考核调配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人员,可以采取考核调配的方式调入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一)市级、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勤人员,自愿顺向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市级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以及市级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的;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之间,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内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的;(二)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的;(三)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符合《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等文件特别规定的;(四)调入市级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单位的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两地分居的配偶;(五)经审批同意从昆明市以外引进的人才及其配偶,其他个别特殊岗位需要或有突出贡献的。符合上述第一至第四款规定的,按照干管权限,由市级人社部门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符合上述第五款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请市长专题会议审议。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调配按照考核、商调、身份核实、确定拟调人员、公示等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市级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级人社部门报送材料,经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属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情形的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属本办法第十条第二至第四款情形的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之间,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内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人员,由区级事业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考核调入本办法第十条第二至第四款情形的人员,由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办理调动手续。第四章 纪律监督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一)凡与调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调入人员,不得安排在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二)调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调配工作的人员在调配工作过程中,与拟调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调配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调配工作纪律。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并按照权限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必须严格依据编制限额进行,严格审查人员身份和档案材料,依据规定流程、步骤完成考察考核程序。第十七条对违反调配工作纪律和原则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调配工作纪律和原则、弄虚作假的调入人员,取消其调入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湖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4、湖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7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2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与要求(一)岗位设置方案相对稳定。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原则上不作调整。(二)实行岗位聘用情况年度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情况、岗位空缺情况、人员岗位调整等情况汇总,填报《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手册》(样式见附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未发生变动的事业单位也要进行年度备案,填报备案手册。(三)人岗相适原则。聘用到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人员,须具备各类岗位及等级的任职年限、职务(等级)资格、工作能力等基本条件,否则不能聘用到相应岗位。对原已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所取得职称专业类别与现聘岗位不相符的,不参与高、中、初内部等级的晋升。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开展相关人事业务工作的前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调配、职称申报、职务晋升、岗位工资异动、岗位变动(含同类岗位内的高聘或低聘、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等工作,都须以上一年度《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手册》备案情况为依据。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变动情况办理相关业务。二、岗位设置方案的调整事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况,可申请变更岗位方案:(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调整岗位的;(四)根据国家或省里要求,改变岗位结构比例的;(五)其他确需调整的。岗位设置方案的调整,须按照我省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和程序,重新填报岗位设置审核表格,提供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三、人员岗位调整(一)三类岗位之间的转岗聘用。事业单位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转岗聘用的,应符合转入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从工勤技能岗位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转岗聘用备案手续。(二)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原则上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择优聘用:第一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不得直接聘用到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正职岗位,同时须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转岗聘用备案手续。第一次可聘用的最高岗位分别是: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十级职员岗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九级职员岗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八级职员岗位,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七级职员岗位,少数特别优秀的人员可适当放宽。(三)新进入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等级。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中专毕业生,直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聘用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生,直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聘用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1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直接聘用九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用八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用七级职员岗位。(四)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岗位等级。根据原任职务和岗位情况,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可按相关规定先确定其工资待遇。(五)职务、职称晋升后的岗位变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称晋升后,须在更高岗位结构比例内且有空缺的情况下,方可根据岗位要求,实行竞聘上岗。事业单位出现退休退职、调出、辞职辞退、辞聘解聘、在职死亡等造成岗位空缺的;通过调入、政策性安置、公开招聘等途径新增人员的;职务变动、职称晋升、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凭相关证明手续,填报《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手册》中的《湖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异动聘用审核表》和《湖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异动聘用审核表》(见附表),按原办理岗位设置的程序和要求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核准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四、其他相关规定(一)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中出现一次基本合格者,暂按其符合相应条件的岗位等级进行认定和聘用。若两次出现基本合格,按一次不合格对待;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者,按其可正常认定的岗位等级的低一等级认定和聘用。首次认定岗位等级并聘用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国办发〔2002〕35号规定办理。(二)聘用合同的签订期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中长期合同;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其他岗位一般签订3至5年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三)过渡性岗位的管理。过渡性岗位具体到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认定完成后,不新增过渡性岗位。事业单位的过渡性岗位实行“出一减一”的办法管理,人员退出后自然消除,不再保留。(四)工勤人员转聘后的退休(退职)问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聘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应办理转聘备案手续,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符合湘人发〔2005〕44号文件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不按国家和省规定进行岗位调整的事业单位,不予确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请假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请假

你好!机关事业单位请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

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一般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请病假都是直接要向主管的领导递交病假条的,而且事后人事科要进行报备,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对于定价以及其他方面的制度一直履行的都是非常的好的。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时间也是和工作年限直接挂钩,超过六个月的病假工资的发放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