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能否在工作之余从事第二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能否在工作之余从事第二职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能否在工作之余从事第二职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能否在工作之余从事第二职业?
可以。但是不能公开,也就是需要偷偷的。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旦单位里面人知道了,对你将来的发展也很不利。你应该是教师吧。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能否在工作之余从事第二职业?
可以。但是不能公开,也就是需要偷偷的。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旦单位里面人知道了,对你将来的发展也很不利。你应该是教师吧。
4、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怎样的?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怎样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法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其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五险一金”。我过去在党政机关工作过二十多年,对非在编人员的管理运作还是比较熟悉的。下面来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个人观点。第一,非在编人员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吗?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除了没有单位正式编制以外,也属于我国城镇职工群体的一部分,很多人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只是由于各种因素,没有考上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录考试,所以一般都成了“非在编人员”。他们大都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窗口服务、一线服务,是机关事业单位重要的辅助力量。所以这部分人有的是直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是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管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谁,他们和机关事业单位其他职工一样,用人单位都必须要为其购买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第二,非在编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一样吗?按照社保法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办理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方式、缴费比例、退休政策、计算方式等都和在编人员是一样的。养老保险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仍然按照单位职工的退休规定办理退休,医疗保险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退休后仍然享受终身的医保待遇,生育、工伤、失业、住房公积金等待遇享受和在编人员也是同样的,没有什么差别。第三,非在编人员退休待遇和在编人员养老金差别是巨大的。这种差别和缴费方式、政策规定、计算方式是没有关系的,主要是在岗时工资待遇的差别而造成的。由于非在编人员,有的属于用人单位合同工性质,和企业人员一样,需要签订固定期限和非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用工的性质和企业是一样的;有的属于劳务派遣公司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劳务外包的形式,将部分业务通过外包服务的方式,包给一个或是几个劳务公司,在购买服务费用当中,除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待遇、五险一金、运作成本之外,还包括了劳务公司的合理利润等。所以大部分人员工资待遇相对比较低,所以在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虽然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是一样的,但是由于缴费基数比较低,每月个人缴费的具体金额比在编人员至少减少一半以上,有的可能还是成倍的减少;加之有非在编人员工资比较低,所以都没有缴纳职业年金,因此导致非在编人员退休后,养老金水平和在编人员差距很大,甚至和企业人员的养老金也存在很大的差距。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只要和机关事业单位或是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其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规定和退休的政策,都没有什么差别,但是由于工资基数比较低,其退休后的待遇和在编人员相比,其差距还是非常大的。
5、事业编人员可以有第二职业么?
可以的,参照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让社会共享优质人才资源,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活动更加规范有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及《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从事第二职业,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报酬的活动。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对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暂行规定。第四条 完成本职工作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单位应予支持、鼓励,并签订协议或增加聘用合同补充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6、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否允许在外兼职?如果不允许,是否有明文规定?
浙江省的可以,兼职兼薪主要适用于在准公益类事业单位以及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不允许兼职兼薪,对纯公益类事业单位要从严控制。但是中小学教师,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规定不能从事有偿家教,应按行业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同时,兼职兼薪必须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兼职所得的收入应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