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政府开发票没社会信用代码怎么办,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1、给政府开发票没社会信用代码怎么办
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将分两个梯次向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代码转换。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赋码平台统一受理赋码申请。新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则将在机构成立时实时赋码。赋码后,机关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使用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过渡期后,一律使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证书。
2、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登记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市登记管理机关对区(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技监、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登。
3、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法律、法规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第三条 (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的登记机关。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登记管辖)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 (一)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以及市级有关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 (二)市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