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能不能免费给新能源电车充电,市政是一个事业单位还是属于政府机关?比如北京市政,上海市政

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能不能免费给新能源电车充电

1、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能不能免费给新能源电车充电

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应该不能免费给新能源电车充电吧 《实施细则》明确,补助对象为个人消费者。消费者通过以下两种渠道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完成车辆注册登记,都可申请充电补助: 一是未持有牌照额度的消费者,可以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额度并上牌; 二是消费者如已持有本市中心城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后使用该额度上牌,也可以申请资金。

市政是一个事业单位还是属于政府机关?比如北京市政,上海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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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都是国企了 ,以前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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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是一级地方自治组织,隶属当地政府,其中主任和副主任是经过居民代表选举,每一届担任期为五年,但其身份既不是机关编制也不是事业编制。

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4、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机构、编制,应按照精干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配备,明确职责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条 本市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的机构、编制,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区别轻重缓急,合理设置、配备,逐步发展。第四条 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五条 市和区、县编制委员会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   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二章 编制的划分第二章 编制的划分第六条 政府机关编制分为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国家机关事业编制和国家机关企业编制。第七条 政府机关原则上配备行政编制,其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由行政费开支;少数政府机关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配备国家机关事业编制或者国家机关企业编制,其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由事业费或者企业费开支。第八条 政府机关不论配备何种编制,由何种经费开支,其人员均包括在政府机关编制总数之内。第九条 各类事业单位均配备事业编制,其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由各类事业费开支。第十条 政府机关的编制同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编制,必须严格划分清楚。政府机关不得挤占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单位的编制。第三章 机构的级别管理第十一条 本市政府机关的机构级别,分为局级、副局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等。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的机构级别,由批准建立该机构的机关确定。第十三条 本市事业单位一般不确定级别。鉴于实际工作情况需要,暂比照政府机关的级别,分为相当于局级、副局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等。第十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级别,相当于局级、副局级的,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市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当于处级、副处级的,由主管部门报市编制委员会批准;相当于科级、副科级的,由主管部门批准,报市编制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区、县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级别,相当于处级、副处级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编制委员会批准;相当于科级、副科级的,由区、县编制委员会批准,报市编制委员会备案。第四章 政府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以及市和区、县政府机关编制总数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七条 下列机构、编制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编制方案的确定;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者改变名称;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者改变名称;   (四)区、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方案的确定。第十八条 下列机构、编制事项须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数的确定或者调整;   (二)区人民政府编制总数的确定或者调整;   (三)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总数的确定或者调整;   (四)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内部处、室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者改变名称。第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数的确定或调整,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编制方案,由区、县编制委员会批准,报市编制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内部的处、室,一般不设置科的建制;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内部应少设或不设科、股的建制。第二十一条 本市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数的分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总数之内,由市编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五章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第二十二条 本市相当于局级、副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者改变名称,应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市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确定或者调整,由市编制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