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某非国有企业的出纳,齐某为某国有单位委派到该企业的人员。陈某与齐某合谋,利用陈某主管资金的便,县级医院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是企业还是事业啊?
1、陈某是某非国有企业的出纳,齐某为某国有单位委派到该企业的人员。陈某与齐某合谋,利用陈某主管资金的便
问:陈某是某非国有企业的出纳,齐某为某国有单位委派到该企业的人员。陈某与齐某合谋,利用陈某主管资金的便利,挪用该企业的资金6万元用于炒股,所得收益二人平分。挪用资金罪共犯怎么认定,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怎么判刑?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挪用资金罪是如何认定的?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本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厉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四)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根据本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2、县级医院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是企业还是事业啊?
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编制分3种:1,委派调任的 2,卫生局编制内的在编人员,3 临时聘用人员。
3、事业编制人员合同不到期要调回户口所在地可以吗?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聘用合同还没到期,想调回户口所在地是很难的,新入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一般是五年,在合同上写明是五年内不允许调动的,五年期过后才能调动。 法律分析 如果想在聘用合同内调动可以有另外一种方法,那就是借调,借调到户口所在地单位,借调后工资,人事档案还是在原单位的,等到过了五年聘用期再办理正式调动,这是很多人采取的方法。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国家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可以到企业兼职,与现在工作无关,有法律依据吗?
国家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可以到企业兼职,除非是组织上研究决定委派、委任。法律依据如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扩展资料文件发布法规名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法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监察部部长 马 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文件全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5、请问一下事业单位人员能否担任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是国有性质的,除非有相关部门的委派,否则不能随便担任别个企业的法人的。
6、混合所有制公司委派人员受贿犯罪的身份判定
[案情] A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其中国有资本占9
7、8%,职工股份占
2、2%。A与B公司共同组建了C公司,其中A公司出资占55%,B公司出资45%,A公司委派退休人员张某担任C公司副经理。张某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万元。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构成受贿罪。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受贿罪。理由是,A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按照出资比例计算,C公司也是国有控股公司。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有公司并未要求是国有独资公司,只要公司主要财产属国家所有(国有股份占50%以上),即可认定为“国有公司”,其委派到其他公司、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张某行为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某系退休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张某与A公司或C公司属于劳务关系,与A公司、C公司未形成行政隶属关系,不属于A公司、C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对C公司虽然享有一定的管理权,但从民法关系上看,仍属一种劳务。因此,张某的行既不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非国家工作受贿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法律不经解释难以适用,解释法律必须从文义入手。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是首选的法律解释方法。它是指按照法律规范的语词和文法进行的解释,旨在阐明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刑法解释应当采用严格的文义解释,当文义解释有多种合理解释时,应当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受贿罪的关键,两相比较,受贿罪处刑重,于行为人不利。令人遗憾的是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公司是国有公司,导致学者和实务部门对国有公司的内涵和范围产生了争议,出现了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是国有全资说,认为只有当公司资本全部是国有资本时,该公司才是国有公司。国有资本如果只是处于控股或参股的地位,该公司不是国有公司。第二种是国有控股说,认为国有资本在公司中处于控股以上地位时,该公司就是国有公司。根据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绝对控股说和相对控股说,绝对控股说认为只有当国有资本在公司中的比例达到50%以上时,该公司才是国有公司。相对控股说认为不一定非要国有资本在公司中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不同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只要国有资本在公司中相对处于控股地位,该公司就属于国有公司。第三种是国有参股说,认为只要公司中有国有资本,该公司就是国有资本。国有控股说和国有参股说都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属不利于行为人类推解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为了统一意见和规范刑法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该批复虽然没有明确地规定国有资本达到什么比例的公司是国有公司,但分析该批复的内容,该司法解释正是依罪刑法定原则,采纳的是国有全资说。并且,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当依委派主体的性质进行判断。因此,张某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另外,民法的判断不能代替刑法的判断,在刑事司法领域,依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能够作出明确判断的,不得依民法规定作法出相反的认定。本案中,张某对C公司享有一定管理职权,应当认定C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