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之前用什么

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一、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在充分酝酿、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

2、聘用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3、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4、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5、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之前用什么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之前用什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之前有什么人事管理方面的制度:2006年公布的:《公务员法》以前一直适用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后,该暂行规定被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缺乏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条例。2014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重点考核什么

3、事业单位管理条例重点考核什么

事业单位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制度,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以及其他素质进行考察了解,并作出客观评价,通过考察工作人员的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提供客观依据的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制度目的是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聘任、续聘、晋升、奖惩、培训、解聘以及调整工资待遇、调整岗位提供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4、四川省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前款所称非法人事业单位,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登记。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第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单位住址及下设的分支机构。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七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一)省级所属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二)市(地、州)所属事业单位,由市(地、州)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三)县(市、区)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中央和省外驻川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设立相应的登记机构,具体实施登记、赋予代码标识和实行年度检验等工作。第三章 设立登记第十条 设立事业单位,必须自主管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法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核算方式;(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前款第(一)至(四)项和第(六)项条件,而不具备第(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非法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第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机关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三)经费来源证明;(四)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五)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企业法人登记;事业单位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的,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事业单位登记。第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 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事业单位证书》。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到有关部门刻制公章和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启用的印章样式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与其职责范围相一致。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受国家法律保护。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相同。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单位名称发生变更;(二)所有制性质发生变更;(三)职责范围发生变更;(四)隶属关系发生变更;(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六)机构规格发生变更;(七)编制员额发生变更;(八)经费来源发生变更;(九)单位住址发生变更;(十)下设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第十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机关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主管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并需要换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应同时予以换发。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经费无保障的;(二)登记后满六个月未开展活动的;(三)依法撤销和解散的。第二十一条 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机关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主管机关同意撤销的批准文件;(三)清算组织出具的债务清理完结证明;(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之日起终止。对准予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正副本及公章,并将情况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第六章 年度检验和证书管理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副本,接受年度检验。登记主管机关据此进行审查,确认事业单位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的资格。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的法律效力相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发给副本若干。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遗失或者毁坏的,事业单位在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以后,可以申请登记主管机关补发。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的正副本及有关文书表格,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三)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或者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其他中介组织为申请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处以罚款时,必须执行《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收缴、吊销、扣押《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给事业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从事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者严重失职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予登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登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和事业单位接受年度检验,应分别交纳一定费用,交费标准、减免政策和经费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职责权限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办法是什么?

5、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办法是什么?

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办法适用人群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云南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云南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导语: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下面为大家带来了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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