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意外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北京.事业单位职工意外死亡,抚恤金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人员意外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1、事业单位人员意外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法律依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四)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北京.事业单位职工意外死亡,抚恤金如何处理?

2、北京.事业单位职工意外死亡,抚恤金如何处理?

单位应将抚恤金交给其父母,因为其父母需要其供养。 其儿子已成年无抚恤金,其姐姐无。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事业单位伤残抚恤金

3、事业单位伤残抚恤金

法律分析:丧葬费6000元;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15000元;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请问一下,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意外死亡后,其家属该享有多少的抚恤金?有什么名文规定没有?

4、请问一下,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意外死亡后,其家属该享有多少的抚恤金?有什么名文规定没有?

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 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 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事业单位在职职员因突发脑溢血意外死亡,非工作时间。工龄32年。

5、事业单位在职职员因突发脑溢血意外死亡,非工作时间。工龄32年。

如仅投保一份意外保险,因脑溢血死亡,属于因病死亡非保险意外死亡,所以没有赔偿。 死亡丧葬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20个月工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确定。 人社部发[2008]42号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财社[2001]1252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来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执行的标准与实际支出水平相差甚远,在单位日常财务管理中已不能发挥作用。经研究,特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仍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死者遗属的办法。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2000元。   二、开支范围:遗体运送、整容、衣着、遗相放大、火化、骨灰盒购置及存放,亲属的黑纱和花圈、外地直系亲属前来吊唁的车、船、食、宿等项开支,以及目前个别尚未具备火葬条件的偏僻地区棺木费用。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安葬于烈土公墓的,安葬费可按实报销,但应尽量节约开支,从严掌握。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企业单位。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内自定本地丧葬费开支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皖人发[2002]92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合理确定我省各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内容   

1、本省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的,均按死亡职工单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今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县人事局、财政局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随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其他标准的调整仍按皖人发[2000]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3、按上述规定办法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低于皖人发[2000]2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二、有关事宜   

1、死者配偶或有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月固定收入在400元以上者,要相应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关政策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财政厅遗属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定期进行清理,认真核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转发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黄人字[2003]16号)规定:“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的,均按死亡职工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此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3年1月起执行。

四川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如何计算丧葬费和抚恤金

6、四川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如何计算丧葬费和抚恤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答案补充  各地、市、自治州劳动(人事)处(局)、财政处(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在甘单位:   我省一九九二年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后,近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的标准相对偏低。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由800元调整为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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