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有什么区别?如何进入事业单位工作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有什么区别?


1、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有什么区别?


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


(1)内涵不同——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而事业单位是实施政府某项公益服务的部门,是社会服务组织。   


(2)担负的职责不同——行政单位是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指挥;而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的公益目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活动。   


(3)编制和工资待遇的来源不同——行政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负担。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事业经费负担。事业单位由全额拨款的,有部分拨款的,还有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行政单位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由国家负担,而事业单位则根据不同的管理模式实行不同的待遇。 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根据根据工作性质,也有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的非公务员的人就职,1般是从事后勤保障的工勤人员,他们的待遇除职权不同外,收入和公务员完全1致。



2、如何进入事业单位工作


进入事业单位不用参加公务员考试,只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才需要考试。


其他很多事业单位是不用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但是需要参加事业单位的考试,当然事业单位考试也是名目繁多,现在不像以前事业单位那么好进了,好的事业单位更难。对于大部分来说是这样,当然有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单独招聘,如有的学校就自己招老师,但是也要经过1定的考核才行的。


至于成绩嘛,就是1个职位有很多人报考,你的成绩要靠前,别个用人单位才会录取你,否则没有标准,很难决定录用谁不录用谁。



3、天津1般事业单位工资有多少


你好


我说说我的看法吧,首先我是事业单位的编制。



1、工资,工资的组成是基本工资+其他很多费(包括绩效工资、岗位工资、补贴、各种险种),如果你所问来的是月基本工资是2000多,那么真正你每月拿到手的钱远远大于2000,会达到4000左右(不包括公积金,公积金是不算实际拿到手的钱)。



2、再说买房,现在买房基本都是交首付,那么剩下的房款要贷款,如果你是事业单位的话,每个月的公积金从1000~1500左右,这跟你的工龄和工资基数、缴存比例有关,所以你要是事业编制买房,可以走1部分公积金,那么还款压力变小了。



3、事业单位涨钱会随着每年国家的文件上调的,会每年都有涨幅的。当然职称和职务升了,也会涨工资的。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能否转成管理岗。



1、能转



2、管理岗的工资待遇略低于同等资历的专技人员,1般管理9级(科员级)与助理级专技岗工资待遇相当,但管理岗受单位级别限制较多,举例来说,区属委办局下属事业单位1般级别是副科级或正股级,1般管理8级岗位只有1个,该级别与专技十级(中级职称最低档)工资水平相当,因此只有主要负责人才能拿到中级专技岗的最低工资,而股级单位允许有10%的副高级专技岗,工资待遇相当于管理6级(副处级),因此1般来说,专技岗工资略高。


绩效标准不同,专技岗最多允许拿100%的绩效工资,管理岗1般是150%-180%,但也有单位是大锅饭,这个优势就不明显了。


另外岗位设置后,以岗定薪,人员性质可以在专技和行政岗之间调整,因此不是1锤子买卖。



5、今年上海为什么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增加


增加的,以另1种方式增加。



6、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的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费等有多少?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1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1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调整1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1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2、1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〇11年十1月十5日


民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1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1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调整1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1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2、1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2)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1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2〇〇7年5月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


1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1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1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1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2、关于1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的,1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1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4)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2OO8年6月十8日


(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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