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辞职文件还没下来,档案能立即拿走吗?事业单位进去可以辞职吗

事业单位的辞职文件还没下来,档案能立即拿走吗?

1、事业单位的辞职文件还没下来,档案能立即拿走吗?

事业单位的辞职文件还没有下来,文件没下来,你的档案应该是还拿不走,等到你办完一切手续以后,你就可以把档案调走。

事业单位进去可以辞职吗

2、事业单位进去可以辞职吗

合同工按劳动法辞职,比较容易。提前30天打辞职报告 事业编制按照各地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实际上比较复杂,看领导和单位人员情况,如果单位缺人又领导看你不爽,拖着你的档案就很烦,如果看你顺眼也可以按规定辞职) 一般提前30天打辞职报告,同意才能离职,不同意要3-6个月(具体参照当地事业聘用办法)再次辞职。

事业单位辞职的有关问题

3、事业单位辞职的有关问题

1 编制内的事业单位人员辞职需要你本人递交辞职申请,所在部门批准,并报到人事主管部门,本级人事主管部门还要报到上级人事部门(例如市人事局)备案,各项手续办完需要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你是挂职的行政编制,还需要班子成员会议讨论通过。补偿工资会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各地规定不一,你说的121号文件是行政依据类文件,应该就是按照这个文件来执行的。如有疑问可以问问本部门的会计,如果他不懂,还可以向劳动人事部门咨询。 2 住房公积金目前还不能跨地区转移。三险跨省转移的政策正在试点,目前陕西和北京的社保还不能互转,估计下半年或者明年就可以互转了。根据现在试点的几个省份的情况来看,将来即使能转,陕西也不会给你全额转出,会留存一部分。转到北京的部分低于北京最低标准的,要自己补足差额。 3 如果北京不能够解决你的户口,那么你的档案就会暂时存放在陕西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者户籍所在地,工龄和干部身份不会改变。在北京签订劳动合同后,国有企业会计算工龄工资,可以从你以前的工龄算起,但你自己必须提前和企业协商好。现在三资企业是不会计算工龄的,至于干部身份,原来跟粮油关系等挂在一起,改革后早已经名存实亡了,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怪胎,新的户籍制度出来后,或明确取消这一制度。 我不了解你目前的具体情况,想提醒你,北京的户口是很难解决的,如果你的新单位是有解决户口权力的国有企业或者大型股份制企业,建议你采用调入或者人才对调的方式,把户口给解决了,这个就需要去看望下主管领导,怎么做你应该懂的,当然,如果你在北京的关系不是我等所能揣测的,那就一切OK,嘿嘿。如对北京社保人事方面还有疑问,可以给我留言。

在事业单位辞职后,档案怎么办呢

4、在事业单位辞职后,档案怎么办呢

档案调动需要去迁入地人才中心或者有“人事权”的单位开调档函调档即可。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和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   

1、当单位同意当事人辞职时,就直接将档案放在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   

2、当事人将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签订有关档案管理的协议。   

3、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把档案放在该机构,可以再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调动档案到其他档案管理机构。   

4、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如果当事人拒绝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将从新计算。

青海事业单位辞职有关补偿文件

5、青海事业单位辞职有关补偿文件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事业单位制定文件要求辞职员工赔偿培训费引发纠纷如何处理

6、事业单位制定文件要求辞职员工赔偿培训费引发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在这方面有何规定了?以下是本人梳理的一些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有效的规章制度所应具备的要件是: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即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二、内容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三、经公示即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不具备上述三点,即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规章制度,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第十七条规定:“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关于赔偿培训费用的问题,此种情况下的培训是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对于培训费用问题和培训费的赔偿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因此,参加的培训是指技术培训,不是劳动法中所讲的一般意义的职业培训,即不属于企业对职工进行的普遍性的教育训练,而是对单个人所进行的专门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的赔偿是以有支付凭证的实际开支为前提的,具体的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事业单位的,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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