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5日起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共分为十四条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2、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01退休费用标准 在2022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从2022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各类岗位的退休人员需要按照以下的标准来增加退休费,在管理岗位,省部级以上岗位退休费用增加1100元,厅局级岗位退休费用增加700元,县处级岗位退休费用增加460元,乡科级岗位退休费用增加350元,科员及办事员为260元。专业技术岗位,教授退休费用增加700元,副教授退休费用增加460元,讲师退休费用增加350元,助教退休费用增加260元。工人和高级技师为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为260元。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和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02离休费用标准 离休费用标准需要按照以下标准来执行,管理岗位,省部级正职及以上岗位离休费用14000元,副职离休费用1140元,厅局级正职离休费用900元,厅局级副职离休费用730元,县处级正职离休费用570元,县处级副职离休费用480元,乡科级以下岗位离休费用400元。专业技术岗位,教授离休费用820元,副教授离休费用540元,讲师离休费用400元。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3、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01退休费用标准 在2022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从2022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各类岗位的退休人员需要按照以下的标准来增加退休费,在管理岗位,省部级以上岗位退休费用增加1100元,厅局级岗位退休费用增加700元,县处级岗位退休费用增加460元,乡科级岗位退休费用增加350元,科员及办事员为260元。专业技术岗位,教授退休费用增加700元,副教授退休费用增加460元,讲师退休费用增加350元,助教退休费用增加260元。工人和高级技师为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为260元。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和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02离休费用标准 离休费用标准需要按照以下标准来执行,管理岗位,省部级正职及以上岗位离休费用14000元,副职离休费用1140元,厅局级正职离休费用900元,厅局级副职离休费用730元,县处级正职离休费用570元,县处级副职离休费用480元,乡科级以下岗位离休费用400元。专业技术岗位,教授离休费用820元,副教授离休费用540元,讲师离休费用400元。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4、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下列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一)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 原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教育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除外),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其他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县统筹。第六条 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属四区和三个开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承办本区(开发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受市、县经办机构委托代理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工作。 市财政、人事、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以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3%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31%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基数,按3%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以职工上月工资为基数,按34%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工资是指按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退(离)休人员和退职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八条 单位退(离)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0%的,单位应为其超出部分的退(离)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缴费基数为超出部分的退(离)休人数与本单位人均月缴费基数之积,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3%的费率缴纳,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31%的费率缴纳。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由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第十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 (二)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税前列支。第十一条 地税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十二条 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按月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第十四条 市、县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3%),按规定据实计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并按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五条 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起,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单位应当补齐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至职工调入期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差额部分,其中调入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由调入单位补足15年,方可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补足15年;不能补缴的,一次性返还个人帐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5、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该如何寻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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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需要认证吗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需要认证。认证前,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等证件,到所属街镇退管部门进行面部数据采集建模。采集数据的同时进行当年认证,当年不再另行认证。进行网上资格认证。进行网上认证操作。用户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即身份证号码、参保地和居住地,信息填写无误并且与社保系统中已有的信息核对无误,则可进行激活,激活后,根据流程引导,完成拍照、录像操作,即能完成认证。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