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选条件
1、警察遴选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 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及以上本级机关工作经历,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同时应符合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要求。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区县、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市级及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 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任职条件和相关工作经历。 4.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85年12月及以后出生)。 5. 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