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能否过度到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能参照公务员管理吗

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能否过度到公务员


1、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能否过度到公务员


我来回答,近来百度知道上突然出现了1些关于聘干的问题。这里说的聘干,大约指的“聘任制干部”尤其是事业单位里的本单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其实我对人事政策也是1知半解,又没经过系统学习,就算就此说几句,能说对多少还是未知数。


中国的人事制度,历史上向来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分的,大体上分为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渐按照单位的性质,实行不同的人事政策。现在,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人事制度,已成定局;国家对企业的人事控制也采取了企业化的宽松方式。唯有中间的事业单位的人事上上未完全定型。现在,各省都在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在事业单位中破除干部终身制。


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改革还有1个大的背景,就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就是说,应该先进行单位性质的评判,再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才具有实际意义。


聘干是1个历史问题,与乡镇“招聘干部”“竞聘上岗”等不完全相同同,更不能等同于现在执行的“全员聘用制”。根据我手头掌握的资料,以山东省为例,1988年05月30日山东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授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1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这里实际上把招聘干部和本单位工人聘干混为1谈。同时规定“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认为“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1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1种重要方式”。但是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范围即限定为本企业工人;由于该文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事实上把事业单位的“聘干”也纳入了管理范围。


可能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事业单位不向现在这么复杂;或者当时的立法者根本没有意识到,部分事业单位如同行政机关1样,是不适宜使用聘干的。因此这1点并没有在人事部文件中明文指出。稍后,1993年8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制度随之确立;1994年12月30日,广东省在《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则明文指出“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不需要国家拨给经费,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为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其招聘干部不适用本规定。”这才有了1点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意思。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是符合聘干政策本意的。


但是其他地方似乎并没有出台这样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也出现了聘干;还有些则是在 “非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单位办理聘干手续后调入的。我理解,“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聘干是违反有关文件精神的,应予清退,回复其原身份;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规定“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按此,如果接收单位是无权签订聘用合同的前述事业单位,该聘干也应该自动恢复其工人身份。


200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1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在职5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要1律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进行,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虽然聘干的本质实际上还是以工代干,但这个文件停止的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代干和转干审批,而对聘干工作则没有明文规定,从而导致各地方对于聘干宽严不1。


实际上此文之前,福建省与2001年2月21日即下文决定“从即日起事止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工作”,江西2001年初也停止了这项工作。据悉, 2002年11月,人事部召开的全国人才市场建设会议强调不得再开展聘用制干部的行政审批工作,也不能将已取消的聘用制干部行政审批工作转移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中心办理(此会议未见行文)。但是江苏等省市直到推行全员聘用制试点后,才停止聘用制干部的审批。而山东和山西等省份,之后很长1段时间还在违反中央政策,办理聘干审批;甚至有的地方居然规定工人“必须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这种藐视中央权威,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局面,在1个单1制国家,颇为值得忧虑。


2006年的《公务员法》将1部分原参照管理的单位划入公务员,原参照试行和参照管理的范围进1步缩小,并且还有继续缩小的趋势。这1部分事业单位的聘干,能否过渡为公务员或者重新参照公务员管理?我预计,还是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其实际聘干的时间予以决定。很可能是某个时间点为界限(例如《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原参照管理单位的聘干可以过渡或者重新参照。之后聘用或者调入的,不予承认。


现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员聘用制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行。套用网上的1句话:“实际上,改革才刚刚开始。” 7760希望对你有帮助!。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能参照公务员管理吗


不影响你参公。


通过公开招聘后,你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这与你之前在医院的身份发生了变化。你应搞清楚自己的身份转化过程:
1、聘用制干部(医院自主人事管理,合同制)——
2、正式在编人员(编委、人社局备案入编,“铁饭碗”)——
3、参公编制(拥有行政职权的部门,因岗位性质需将身份转换,参公)


从你的履历来看最关键的是在第2步,至于参公或公务员身份这与单位性质有关。如果你转为参公身份了,就可以调入行政公务员单位,身份自然就转为行政公务员,如果在事业单位工作就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实际上参公与行政公务员是没什么区别的。(比如说你可以系统调动至卫生行政管理局,你的编制就可以变换为行政公务员。在下面的2级事业机构,你的编制就为参公事业编。)


我的亲身经历及理解,希望对你有帮忙。



3、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能否过度到公务员?


事业单位的聘任制干部也是能够过渡到公务员的,当事业单位的聘任制干部,随着该单位整体转成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取相应的参公身份,通过遴选过渡到公务员。



4、山东省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原聘用制干部在通过统1考试合格后进行了参公登记,之后的身份如何界定?


山东省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原聘用制干部在通过统1考试合格后进行了参公登记,之后的身份界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还有聘任制干部和正式干部的区别的~身份还是聘任制干部,属于以工代干的历史遗留问题。聘用制干部最高聘用到副处。  公务员法是指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参照公务员法,即指在国家党政群机关工作的除公务员之外的参公、事业、工勤人员责、权、利,在未出台专门的相关法律加以管理前,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工作性质和公务员基本1致,由于不能直接归为党政机关,所以采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叫法,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待遇采用和公务员1样的执行方式,经费来源部分单位由财政全额拨款,跟公务员的待遇1样。



5、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能参照公务员管理吗


不能。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但须参加公务员考试;如设区市的城管。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多为哗皮1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学校等。综上所述,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具有竖则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公益性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不同能参照公务员管理。



6、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能否过渡为公务员


不能


公务员逢进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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