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1、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的,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具体服务的实体机构。第三条 凡本市所属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市和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机关做好。

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

2、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聘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干部任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二、本市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除国家统一分配人员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外,均应实行聘用制。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在职工人、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及其他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被聘用为干部:(一)在受聘干部试用期内,发现受聘干部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受聘干部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三)受聘干部因伤、病休息满一年,仍不能继续从事原干部岗位工作的;(四)受聘干部本人应征入伍,或经聘用单位同意自费考入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经批准出国定居或留学的;四、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聘用干部,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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