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事业单位考试笔试时间 笔试内容,2013年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事业单位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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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事业单位考试笔试时间 笔试内容

2013年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事业单位考试 报考时间:2013年9月17日8时至9月24日18时 笔试分3个片区组织实施,有关笔试工作分别委托天津、浙江、广东地方人事考试部门承担,其中: 报考北方片区(天津、辽宁、河北、山东、黑龙江海事局)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天津参加笔试,笔试时间初步确定在2013年10月27日; 报考华东片区(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海事局)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杭州参加笔试,笔试时间初步确定在10月19日。 报考华南片区(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广州参加笔试,笔试时间初步确定在10月19日 各片区笔试内容分别由各片区考试机构确定,各不相同。

2013年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事业单位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有哪些?



2、2013年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事业单位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有哪些?

你好。根据此次考试公告规定:

3、招聘考试 (1)笔试。 笔试分3个片区组织实施,有关笔试工作分别委托天津、浙江、广东地方人事考试部门承担,其中: 报考北方片区(天津、辽宁、河北、山东、黑龙江海事局)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天津参加笔试,笔试时间初步确定在2013年10月27日; 报考华东片区(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海事局)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杭州参加笔试,笔试时间初步确定在10月19日。 报考华南片区(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广州参加笔试,笔试时间初步确定在10月19日。 具体的笔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上明确的时间和地点为准。准考证打印时间敬请关注上述片区考试机构网站。各片区笔试内容分别由各片区考试机构确定,各不相同。笔试合格分数线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2013年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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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2013年有哪些事业单位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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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考试 (1)笔试。 笔试分3个片区组织实施,有关笔试工作分别委托天津、浙江、广东地方人事考试部门承担,其中: 报考北方片区(天津、辽宁、河北、山东、黑龙江海事局)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天津参加笔试,笔试时间初步确定在2013年10月27日; 报考华东片区(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海事局)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杭州参加笔试,笔试时间初步确定在10月19日。 报考华南片区(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广州参加笔试,笔试时间初步确定在10月19日。 具体的笔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上明确的时间和地点为准。准考证打印时间敬请关注上述片区考试机构网站。各片区笔试内容分别由各片区考试机构确定,各不相同。笔试合格分数线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2013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405名,报考时间:2013年9月17日8时至9月24日18时。笔试分3个片区组织实施,有关笔试工作分别委托天津、浙江、广东地方人事考试部门承担,面试于2013年11月份举行,更多详细资料请查询:华图网校。

交通运输部直属广西海事局事业单位后勤综合管理职位怎么样?



5、交通运输部直属广西海事局事业单位后勤综合管理职位怎么样?

1、可以在职位表中查看这个职位的报考条件和要求自己是否符合。   

2、可以事先了解该职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是否适合自己。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6、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合理、有效使用,保障资产完整和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家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其他各项收入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第3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家综合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行使国家赋予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资产处置权。第4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实行统1政策,分级管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自治区、地(市)、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权限划分,分别综合管理本级政府管辖和上级政府委托管理的行政事业资产,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展业务工作。第5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和报告工作。第6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应当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或指定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对所占用的资产实施管理。第2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7条 行政事业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和其他资产4大类。第8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1般设备单价50元以上。专用设备200元以上,耐用期超过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价虽不满50元和200元,但耐用期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资产。固定资产具体分类如下:   (1)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仓库等各种建筑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医疗器械、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3)1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的家具设备、被服装具、1般文体设备等;   (4)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船只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5)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陈列室和文化馆等的文物和陈列品;   (6)图书,包括专业图书馆、资料室的藏书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   (7)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资产。第9条 本办法所称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不复原的物资,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设备等。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等。第十1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资产,是指上述各类资产以外其他形态的资产。第3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第十2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管好、用好所占用的资产,建立检查,报告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管理使用情况。第十3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1)登记制度。建立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和分布等情况及时、准确、如实进行登记。对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和技术档案;   (2)保管制度。对各种资产分门别类建立保管、领用、交还等制度和办法,妥善管理。   (3)损坏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坏、损失和浪费的,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属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第十4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所占用的资产从事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基金,用于资产保值。对营业性利润收入的使用,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开支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或予以没收。第4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第十5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权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必须履行报销手续。   房屋、土地、车辆和设备单台原值在限额(自治区级为1万元,地市级为5千元,县市级为1千元)以上的调拨、变卖、报废,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凡调拨、变卖、报废单台价值不足限额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或资产专职管理机构组织技术鉴定和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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