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3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5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



2、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本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运输机械。第3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4条 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方便农业劳动者生产、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农业机械市场,鼓励、支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第6条。



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3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第5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