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贵州省公安厅所属事业单位待遇怎么样

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1、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你的问题问的太多,建议你分开来问,没有哪1个人可以1次回答你那么多的问题的! 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60926   【实施日期】 19970101 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8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2十4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目 录   第1章 总 则   第2章 职 责   第3章 管 理   第4章 服 务   第5章 法律责任   第6章 附 则   【章名】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本县(市、区)常住户口所 在地,到其他县(市、区)暂住的公民。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 协调公安、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工商、教育、卫生、城建、城 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的管理 和办证、登记工作。对距离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较远、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 村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 有关流动人口的证件和登记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有关 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4条 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   流动人口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依法履行义务。   流动人口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 部门、监察部门检举揭发或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章名】 第2章 职 责   第6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协助有关部 门做好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7条 劳动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提供就业信 息和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外来务 工、经商人员的劳动争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8条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发放和查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节育 技术服务。   第9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 理。对外来谋职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民政和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 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   第十1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 和纠纷调解工作。   第十2条 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3条 卫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卫生防疫和健康检查工作。   第十4条 城建、城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 规划、房屋出租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   【章名】 第3章 管 理   第十5条 对流动人口实行证件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6条 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持《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外出人员就 业登记卡》,育龄流动人口还须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7条 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应在7日内,持本人 《居民身份证》或有关合法有效证件按下列规定到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年满十6周岁以上 拟暂住1个月以上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1)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户口簿申报暂住户 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外地常设 机构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单 位或雇主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租赁房屋的,由房主携带本人户口簿和租赁房屋治安管 理许可证,带领租房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4)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包房的常住机构中,暂住1月以上的外 来人员,由常住机构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距离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较远、交通不便边远山区的村民家中的 ,按照本条第1款有关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的村 民委员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第十8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流动人口,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9条 外来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须持有关合法有效证件到暂住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外来人员就 业证》。   第2十条 《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为1人1证,有效期最 长为1年。证件期满需继续办理的,应在期满1个月内办理换证或延期手 续。证件丢失或登记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到原发证机关申办补领或变更手 续。   第2十1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流动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的营 业执照时,应当查验《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证件 。   第2十2条 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教育和督促流动人口 遵纪守法,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2十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流动人口的合法有效证件 。   第2十4条 流动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 、环境卫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部门依法开展的儿童免疫、疾 病检疫、健康检查等;   (2)有关部门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 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时,流动人口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3)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暂住证》的注销手续 。   第2十5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计划 生育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以暂住地为主。   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2十6条 外来务工、经商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流动人口应向暂 住地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管理费由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 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收取;收取的管理费,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流动人 口管理;收取管理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1印制的收据。   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章名】 第4章 服 务   第2十7条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为流动人口提供劳 动、教育、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各项服务。   第2十8条 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照,手续齐全的,有关机关应及时 办理,不得故意拖延、刁难。   第2十9条 招聘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提供必要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劳动报酬和休息权利 。   第3十条 凡依照本条例办理了有关证件的流动人口,在正当的经营 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依法需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与当 地公民同等对待,提供方便,及时审核办理。   【章名】 第5章 法律责任   第3十1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7条(2)、(3)、(4)项规定的 ,对单位或责任人处以警告,并按未申报暂住登记的人数每人处以5十元 以下罚款。   第3十2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1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 并给予处罚:   (1)违反本条例第十9条规定的,经查出在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处 以警告或5十元以下罚款;   (2)招聘、雇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单位和个人,限期不改的 ,按每招聘、雇用1人处以5十元以上2百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 超过1万元。   第3十3条 违反本条例第2十3条规定的,由发证机关给单位或责 任人处以警告并处3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第3十4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 处理。   第3十5条 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骗取、伪造、买卖《 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证、卡,处以警告并处5十元以 上5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 的1至3倍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十6条 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管理机关收缴罚没款,必须向当事人 出具省财政厅统1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缴纳罚没款。   第3十7条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十8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6章 附 则   第3十9条 《暂住证》由省公安厅统1印制,《外出人员就业登记 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由省劳动厅统1印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明》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1印制。   第4十条 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的暂住登记和劳动就业管 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4十1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4十2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公安厅所属事业单位待遇怎么样



2、贵州省公安厅所属事业单位待遇怎么样

两3千还是有的。

贵州省公安厅警卫局的招收条件有什么要求么?



3、贵州省公安厅警卫局的招收条件有什么要求么?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招收条件和要求(1)文化学历。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1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2本)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且必须按时获得相应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有关规定下列对象不属于接收范围:

1、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技术院校、独立院 校、民办院校、远程(网络)教育院校、成人高校毕业生,军队院校 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走读、委培、自费、自学考试毕业生,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预科生、往届生、中专起点大专生、未获得学位的 本科以上毕业生。

2、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或补考累计4门(含)以上的,或1门(含)以上补考不及格的,被作留级处理的,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3、在全国公安现役部队其它单位已经报名的考生(禁止重复报名,每名报考人员在全国公安现役部队范围内限报1个单位,凡重复报名的考生1律取消录取资格)。(2)政治条件。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立场坚定,现实表现好,入伍态度端 正,志愿从事公安警卫事业,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能吃苦耐劳,有 奉献精神,组织纪律观念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3代以内)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和违法违纪问题,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 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3)身体素质。身体健康,5官端正,体型协调,反应灵敏,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双眼裸视力不低于4.6,男生身高不低于178cm。(4)年龄条件。本科毕业生年龄应在24周岁、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年龄应在29周岁(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以下。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5)服役年限。保证入伍后安心服役,勤奋工作,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更多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警官类的3本院校都有哪些呢?



4、警官类的3本院校都有哪些呢?

警官类的3本院校有宁夏警官职业学院、甘肃警察职业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浙江警察学院、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等。

1、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是自治区唯11所警察类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是直属自治区公安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2018年获批自治区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学院占地面积455亩,分东、西两个校区。设10个行政管理机构和11个教学教辅机构。

2、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院现有兰州市城关区左家湾和皋兰县魏家庄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将近2000亩,校舍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 现开设并招生刑事侦查、刑事科学技术、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经济犯罪侦查、禁毒、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警犬技术、特警、国内安全保卫和司法警务等11个公安司法类专业。

3、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是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主办,贵州省公安厅主管,贵州省教育厅负责业务管理,全省唯1的全日制政法公安类普通本科院校。

4、浙江警察学院浙江警察学院,是1所培养公安高等应用人才,实行警务化管理的全日制本科院校,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教育训练基地,公安部、商务部援外(外警)培训点,公安部中欧警务培训项目承办基地。

5、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是我省目前唯11所高职专科公安院校,公办全日制教学,学制3年。作为河北公安教育的最高学府和河北公安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学院不断发展,为我省各级公安、政法机关培养了大批优秀专业人才,其中很多毕业生已成为各级公安、政法部门的领导和业务骨干民群众的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宁夏警官职业学院、百度百科——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百度百科——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百度百科——浙江警察学院、百度百科——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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