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事业单位春节后什么时间上班?事业单位职工病退的规定
1、重庆市企事业单位春节后什么时间上班?
现目前还没有再次延长放假时间的通知,政府也就公布了1次延后放假时间,到2.2号结束,2.3号正式上班。
2、事业单位职工病退的规定
、办理病退的条件 (1)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病退申请,由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1个月持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缴费的,应委托社会保险服务公司办理。同时符合病退3个条件的,予以病退。符合条件(1)、条件(3)但不符合条件(2)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2、需提交材料 办理病退需提交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个人档案;
3、退休审批表;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医务技术鉴定结论;
6、欠费企业职工退休,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退休职工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出生年月以及是否同意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待遇。
3、病退办理程序
1、材料审核: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核符合退休条 件的,通知申报单位进行公示;
2、办理公示:由申报单位在显著位置对拟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退休类别、工种及待遇情 况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3、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企业纪检、工会、劳资人事部门联合出具公示证明,并持退休 审批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3、事业单位辞职的有关问题
1 编制内的事业单位人员辞职需要你本人递交辞职申请,所在部门批准,并报到人事主管部门,本级人事主管部门还要报到上级人事部门(例如市人事局)备案,各项手续办完需要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你是挂职的行政编制,还需要班子成员会议讨论通过。补偿工资会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各地规定不1,你说的121号文件是行政依据类文件,应该就是按照这个文件来执行的。如有疑问可以问问本部门的会计,如果他不懂,还可以向劳动人事部门咨询。 2 住房公积金目前还不能跨地区转移。3险跨省转移的政策正在试点,目前陕西和北京的社保还不能互转,估计下半年或者明年就可以互转了。根据现在试点的几个省份的情况来看,将来即使能转,陕西也不会给你全额转出,会留存1部分。转到北京的部分低于北京最低标准的,要自己补足差额。 3 如果北京不能够解决你的户口,那么你的档案就会暂时存放在陕西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者户籍所在地,工龄和干部身份不会改变。在北京签订劳动合同后,国有企业会计算工龄工资,可以从你以前的工龄算起,但你自己必须提前和企业协商好。现在3资企业是不会计算工龄的,至于干部身份,原来跟粮油关系等挂在1起,改革后早已经名存实亡了,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怪胎,新的户籍制度出来后,或明确取消这1制度。 我不了解你目前的具体情况,想提醒你,北京的户口是很难解决的,如果你的新单位是有解决户口权力的国有企业或者大型股份制企业,建议你采用调入或者人才对调的方式,把户口给解决了,这个就需要去看望下主管领导,怎么做你应该懂的,当然,如果你在北京的关系不是我等所能揣测的,那就1切OK,嘿嘿。如对北京社保人事方面还有疑问,可以给我留言。
4、2013唐山事业单位能涨工资吗?
涨不大,甚至可能不涨。
5、事业单位在职职员因突发脑溢血意外死亡,非工作时间。工龄32年。
如仅投保1份意外保险,因脑溢血死亡,属于因病死亡非保险意外死亡,所以没有赔偿。 死亡丧葬费为2000元,1次性抚恤金为本人20个月工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确定。 人社部发[2008]42号
1、关于1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1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1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2、关于1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的,1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财社[2001]1252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来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执行的标准与实际支出水平相差甚远,在单位日常财务管理中已不能发挥作用。经研究,特作如下调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仍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死者遗属的办法。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2000元。
2、开支范围:遗体运送、整容、衣着、遗相放大、火化、骨灰盒购置及存放,亲属的黑纱和花圈、外地直系亲属前来吊唁的车、船、食、宿等项开支,以及目前个别尚未具备火葬条件的偏僻地区棺木费用。
3、对符合规定条件,安葬于烈土公墓的,安葬费可按实报销,但应尽量节约开支,从严掌握。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企业单位。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内自定本地丧葬费开支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自2○○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皖人发[2002]92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合理确定我省各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1、调整内容
1、本省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的,均按死亡职工单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今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县人事局、财政局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随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其他标准的调整仍按皖人发[2000]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3、按上述规定办法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低于皖人发[2000]2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2、有关事宜
1、死者配偶或有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月固定收入在400元以上者,要相应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关政策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财政厅遗属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定期进行清理,认真核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2002年十2月十1日 《转发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黄人字[2003]16号)规定:“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的,均按死亡职工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此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3年1月起执行。
6、北京2胎超生会被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吗?
这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第4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4十1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4十2条 按照本法第4十1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北京的规定 第4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3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1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反正前途是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