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2015年国家会允许事业单位的人停薪留职吗
1、山西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其内容包括:停薪留职的时间、其间的工龄计算、是否继续享受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是否应定期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2、2015年国家会允许事业单位的人停薪留职吗
2015年不再办理停薪留职。 一、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停薪留职问题。根据现行规定,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一律不准停薪留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问题。
1、目前,事业单位正在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除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外,所有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与聘用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2、当前,国家、省、市既没有关于事业单位办理停薪留职的政策规定,也没有规范性的操作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受聘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因此现在事业单位不能办理停薪留职。 三、停薪留职的期限问题。过去停薪留职签订协议一般都明确期限和相关事项,按协议执行。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均不能再办理或延续停薪留职手续,原停薪留职人员一律回单位上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辞职(辞聘)申请,按规定办理辞职(辞聘)手续。
3、山西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其内容包括:停薪留职的时间、其间的工龄计算、是否继续享受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是否应定期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4、我在事业单位上班,现在办了停薪留职,单位说养老保险公家部分由你自己交,
我认为单位的做法还是可以理解的。 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可以根据是否发放工资作为是否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 停薪留职,意味着单位已经不再向你发放工资,但你的人事关系还保留在原单位中。基于人事关系,单位应当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至少应当为你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事实上,现在很多事业单位都不再实行停薪留职制度,而实行聘用合同制度。这样,你离开该单位的工作,就按照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处理,而不是什么停薪留职。 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单位做的还算是合理的。而且很有可能,住房公积金也已经停缴。请你核实一下,如果没停缴,说明单位还是考虑得比较周到的。
5、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试\"应会\"指的是什么
。
6、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具体业务,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予以配合。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 (三)残疾人就业咨询、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创办和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和一切用人单位。第四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本省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确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应安排一人;安置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安置残疾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数;离休、退休、停薪留职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残疾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扶残助残义务。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行向社会招收(聘),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应优先招收(聘)。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空出编制或从离休退休人员空出的编制中安置。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就业,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程和岗位。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第八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职、晋级、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的待遇。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和劳动市场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依法对残疾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或岗前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统计表、职工年平均工资、残疾职工花名册和录用残疾人计划表。 统计报表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人数的单位,按照本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制定下年度录用残疾人计划;按职工比例计算安排不到一人的单位可免于接收残疾人,但应按规定比例差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所属同级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查,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各单位接通知书后30日内通过银行将应缴款额转入指定财政专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银行收取,并从逾期之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内金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四)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