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怎么算,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何时实施

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怎么算

1、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怎么算

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怎么算Part1参保范围(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批复文件印发之日的次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五)单位类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单位类别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企改制到位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Part2缴费年限认定和个人账户管理 (一)曾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管理或在企业工作、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在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二)除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情形外,原单位类别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分类改革划分为行政类、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分类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编制内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不补缴的,不能认定为缴费年限。(三)除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情形外,原按编制外管理、后转为编制内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管理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不补缴的,不能认定为缴费年限。(四)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非公有经济部门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桂人社函〔2012〕1248号)认定的人事档案代理期间的连续工龄,在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五)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除外)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期间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此期间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将其此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Part3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 (一)单位类别原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后确定为行政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已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维持不变,从编制部门明确单位性质的次月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今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二)原单位类别不属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原编制内人员,其按机关事业单位原有退休制度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并参加今后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编制内人员,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Part4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有关规定停发其工资待遇或不计算工作年限的,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二)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有关规定停发退休费,转为发放生活待遇的,生活待遇由原工作单位发放,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何时实施

2、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何时实施

广西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増补的问题,大概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増补养老保险金,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金都是按百分之六点五増补的。

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死亡后的可以领养老 金吗

3、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死亡后的可以领养老 金吗

不可以,但是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病残津贴属于新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津贴标准,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国家从2014年施行广西2016年施行如补缴按哪个时间段进行补缴?谢谢帮忙。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国家从2014年施行广西2016年施行如补缴按哪个时间段进行补缴?谢谢帮忙。

国家政策是个指导性政策,各地可以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了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自行制订政策。在广西,应该按照广西的政策执行,就是从2016年开始缴费。如果没有缴过的,那从2016年开始补缴。但你所说的有些不懂,机关事业单位应该在政策出台时开始缴费的,应该是不存在补缴的。

怎么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

5、怎么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

1,档案部分:从“一年多后又考上了另一个省的事业单位”这个单位所在县(区)级社保局的人事代理窗口,开具转档案的”人事档案调档函”,其中含有,你以前档案所在单位的台头、离职证明。这函内的大致意思是,某单位,因--,请把某某同志的全部人事档案转至我处。

2、保险部分,分别到从“一年多后又考上了另一个省的事业单位”这个单位所在县(区)级社保局的保险窗口(分养老,医保--,五险一金,计6个窗口),其中公积金是要到同级公积金管理处窗口去开的。意思都是同意转入,让对方把你的相关东东转到这边的相关帐户。 而在相关函拿到手,交到一年前的那边,那边相关手续办好,是会把钱转到你现在这边的相关险种帐户,且有文件给你,你拿了文件过去,现在这边查电脑,对帐,确认文件、钱都没问题,才算OK.接下就是直接要求你补交这一年多没交的钱,还有利息。

4、我4年前的是企业方面的社保关系,拿到原单位的相关文件用了一个月,办相关的手续用了近半个月。

5、由于是跨省,如果你现在上班的这个地方是你户口所在省,那相对好办点,如果不是,会比较麻烦一点。 做好心理准备,同时准备好补交的钱。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局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局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提供《广西公务员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申报表》和基金划转凭证。 二、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生成并向转入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终止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 四、转入地社保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以及(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原单位转来的财政补贴款项核对无误后,将转移基金额和财政补贴款项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办结接续手续。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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