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想知道北京市对待企业退休职工供暖费报销的规定?我很想知道北京市对待企业退休职工供暖费报销的规定?

我很想知道北京市对待企业退休职工供暖费报销的规定?

1、我很想知道北京市对待企业退休职工供暖费报销的规定?

摘要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规定:“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没有规定必须由单位负担,一般情况下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会负担,私企没有强制规定。 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有关规定,本院2014-2015年度供暖费报销工作即将开始,具体通知如下: 一、供暖费支付范围 院外自购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房、承租公房、房改房等);我院事业编制在编、在岗、离退休且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的采用集中供暖方式的职工以及符合北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采暖方式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二、办理供暖费报销所需材料

1、集中供暖方式: (1)本人所购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2)供暖明细单(由收费单位提供); (3)发票原件(发票抬头:北京积水潭医院+职工姓名);发票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写明单价,无正式发票的不予报销; (4)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A4纸复印件,及与供暖单位签订的供暖合同或协议原件。

2、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 (1)市政管委供热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每个采暖季一次,复印无效,物业或街道开具)。 (2)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赁住房合同、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产权人或承租人系职工配偶的,请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父母等亲属的无房户职工,户口必须与自采暖住房同一地址,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供暖费审核相关规定

1、承租公房或产权人系我院职工的集中供暖用户,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报销。详见《标准职务职称及面积标准对照表》。

2、自采暖报销标准严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办理。

3、我院报销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商)字[2001]372号文件公布的价格标准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核准发放职工供暖费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24 我很想知道北京市对待企业退休职工供暖费报销的规定? 亲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来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规定:“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没有规定必须由单位负担,一般情况下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会负担,私企没有强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有关规定,本院2014-2015年度供暖费报销工作即将开始,具体通知如下:一、供暖费支付范围院外自购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房、承租公房、房改房等);我院事业编制在编、在岗、离退休且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的采用集中供暖方式的职工以及符合北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采暖方式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二、办理供暖费报销所需材料

1、集中供暖方式:(1)本人所购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2)供暖明细单(由收费单位提供);(3)发票原件(发票抬头:北京积水潭医院+职工姓名);发票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写明单价,无正式发票的不予报销;(4)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A4纸复印件,及与供暖单位签订的供暖合同或协议原件。

2、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1)市政管委供热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每个采暖季一次,复印无效,物业或街道开具)。(2)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赁住房合同、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产权人或承租人系职工配偶的,请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父母等亲属的无房户职工,户口必须与自采暖住房同一地址,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供暖费审核相关规定

1、承租公房或产权人系我院职工的集中供暖用户,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报销。详见《标准职务职称及面积标准对照表》。

2、自采暖报销标准严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办理。

3、我院报销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商)字[2001]372号文件公布的价格标准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核准发放职工供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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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亲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来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规定:“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没有规定必须由单位负担,一般情况下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会负担,私企没有强制规定。 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有关规定,本院2014-2015年度供暖费报销工作即将开始,具体通知如下: 一、供暖费支付范围 院外自购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房、承租公房、房改房等);我院事业编制在编、在岗、离退休且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的采用集中供暖方式的职工以及符合北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采暖方式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二、办理供暖费报销所需材料

1、集中供暖方式: (1)本人所购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2)供暖明细单(由收费单位提供); (3)发票原件(发票抬头:北京积水潭医院+职工姓名);发票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写明单价,无正式发票的不予报销; (4)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A4纸复印件,及与供暖单位签订的供暖合同或协议原件。

2、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 (1)市政管委供热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每个采暖季一次,复印无效,物业或街道开具)。 (2)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赁住房合同、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产权人或承租人系职工配偶的,请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父母等亲属的无房户职工,户口必须与自采暖住房同一地址,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供暖费审核相关规定

1、承租公房或产权人系我院职工的集中供暖用户,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报销。详见《标准职务职称及面积标准对照表》。

2、自采暖报销标准严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办理。

3、我院报销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商)字[2001]372号文件公布的价格标准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核准发放职工供暖费 更多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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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很想知道北京市对待企业退休职工供暖费报销的规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规定:“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没有规定必须由单位负担,一般情况下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会负担,私企没有强制规定。   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有关规定,本院2014-2015年度供暖费报销工作即将开始,具体通知如下:   一、供暖费支付范围   院外自购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房、承租公房、房改房等);我院事业编制在编、在岗、离退休且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的采用集中供暖方式的职工以及符合北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采暖方式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二、办理供暖费报销所需材料   

1、集中供暖方式:   (1)本人所购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2)供暖明细单(由收费单位提供);   (3)发票原件(发票抬头:北京积水潭医院+职工姓名);发票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写明单价,无正式发票的不予报销;   (4)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A4纸复印件,及与供暖单位签订的供暖合同或协议原件。   

2、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   (1)市政管委供热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每个采暖季一次,复印无效,物业或街道开具)。   (2)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赁住房合同、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产权人或承租人系职工配偶的,请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父母等亲属的无房户职工,户口必须与自采暖住房同一地址,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供暖费审核相关规定   

1、承租公房或产权人系我院职工的集中供暖用户,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报销。详见《标准职务职称及面积标准对照表》。   

2、自采暖报销标准严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办理。   

3、我院报销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商)字[2001]372号文件公布的价格标准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核准发放职工供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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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很想知道北京市对待企业退休职工供暖费报销的规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规定:“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没有规定必须由单位负担,一般情况下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会负担,私企没有强制规定。   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有关规定,本院2014-2015年度供暖费报销工作即将开始,具体通知如下:   一、供暖费支付范围   院外自购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房、承租公房、房改房等);我院事业编制在编、在岗、离退休且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的采用集中供暖方式的职工以及符合北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采暖方式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二、办理供暖费报销所需材料   

1、集中供暖方式:   (1)本人所购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2)供暖明细单(由收费单位提供);   (3)发票原件(发票抬头:北京积水潭医院+职工姓名);发票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写明单价,无正式发票的不予报销;   (4)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A4纸复印件,及与供暖单位签订的供暖合同或协议原件。   

2、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   (1)市政管委供热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每个采暖季一次,复印无效,物业或街道开具)。   (2)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赁住房合同、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产权人或承租人系职工配偶的,请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父母等亲属的无房户职工,户口必须与自采暖住房同一地址,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供暖费审核相关规定   

1、承租公房或产权人系我院职工的集中供暖用户,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报销。详见《标准职务职称及面积标准对照表》。   

2、自采暖报销标准严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办理。   

3、我院报销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商)字[2001]372号文件公布的价格标准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核准发放职工供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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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规定:“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没有规定必须由单位负担,一般情况下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会负担,私企没有强制规定。   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有关规定,本院2014-2015年度供暖费报销工作即将开始,具体通知如下:   一、供暖费支付范围   院外自购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房、承租公房、房改房等);我院事业编制在编、在岗、离退休且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的采用集中供暖方式的职工以及符合北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采暖方式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二、办理供暖费报销所需材料   

1、集中供暖方式:   (1)本人所购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2)供暖明细单(由收费单位提供);   (3)发票原件(发票抬头:北京积水潭医院+职工姓名);发票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写明单价,无正式发票的不予报销;   (4)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A4纸复印件,及与供暖单位签订的供暖合同或协议原件。   

2、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   (1)市政管委供热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每个采暖季一次,复印无效,物业或街道开具)。   (2)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赁住房合同、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产权人或承租人系职工配偶的,请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父母等亲属的无房户职工,户口必须与自采暖住房同一地址,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供暖费审核相关规定   

1、承租公房或产权人系我院职工的集中供暖用户,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报销。详见《标准职务职称及面积标准对照表》。   

2、自采暖报销标准严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办理。   

3、我院报销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商)字[2001]372号文件公布的价格标准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核准发放职工供暖费。

国企员工是否有煤火费

6、国企员工是否有煤火费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人民政府: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按照大气治理和生活水平提高后的要求,职工住宅改变了以往只有集中供热和煤炉取暖两种方式的状况,新兴出现了采用燃气、电、燃油等多种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为了保证职工冬季取暖的费用需求,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现制定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职工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和职工取暖费改革,转换住房取暖费补助方式,理顺供暖单位、取暖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三者关系,保证我市职工冬季取暖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职工的冬季取暖,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等文件改革指导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发放范围 第二条 凡家住本市且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其住宅经职工所在单位核定符合房改政策规定、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取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核对证明发给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以下简称“自采暖补贴”)。 第三条 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竣工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燃油等清洁能源的冬季采暖方式(使用煤炉的除外)。 第三章 自采暖住宅备案及核对证明领取 第四条 负责新建居民小区或旧有居民住宅管理的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其管理的小区或住宅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并符合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须按如下程序为所属居民住宅办理确认手续:

1、物业管理单位到所属区县的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对申请;

2、经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或改造的批准文件以及现场核对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3、物业管理单位向自采暖居民住户发放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该物业管理单位共同认可的核对证明;

4、自采暖居民住户需凭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和房屋承租或产权所属的法律文书,到所属物业管理单位,领取核对证明。 第五条 制发核对证明的行政部门及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主管部门对核对证明应该每个采暖季核对、发放一次,核对证明复印无效。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基本补贴标准 自采暖补贴基本补贴为每个采暖季每名职工470元。 第八条附加补贴标准 行政和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每名职工比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下表计发;企业和部分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每名职工参照行政和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其中,经房改部门核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按核准的面积标准计发。(见表格一) 第九第 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职工其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而新增住房,且符合职工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每建筑平方米8元的标准领取不足面积的取暖补贴。 其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职工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集中供暖或职工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 其一处采用煤炉取暖的住房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职工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或职工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 第五章 资金渠道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符合房改政策的企业职工的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费用,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六章各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市政管理部门是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职工住宅的申请核对批准及备案管理工作,并制发统一的文书格式。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在同级行政机关(包括民主党派、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职工自采暖补贴财政预算资金;负责在同级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职工自采暖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职工住宅的物业管理单位为符合条件职工申领核对证明进行具体规定,并对物业管理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房改部门负责经核准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认定。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职工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签定劳动合同职工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自采暖补贴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和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核定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北京市职工住房改革有关政策,谎报、虚报、瞒报,变相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其他的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的列支科目是“人员支出——津贴——其他津贴——取暖补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该严格审核本单位职工交付的当年度核对证明,并同时审核职工提供的房屋承租或产权所属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按各部门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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