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垂直管辖,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1、哪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垂直管辖
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海俯酣碘叫鄢既碉习冬卢关、铁道、能源局、海洋局、民航局、外汇管理局、邮政局、烟草局国税国安局。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地税、工商、质监、气象、药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切记,税务这块,国税是中央垂管,地税才是省以下垂管。国家税务总局发过文件的。中央垂直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中正部级机构有: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央垂直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中副部级机构有: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2、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一、今后新录用的建筑业中正式的和临时的普通工(一级至三级)的工资既不可超过当地一般农民的收入过多,又要照顾城乡生活水平的差别,因此,他们的工资标准,应该以相当于当地普通工主要来源地区的一般中等农业社中劳动力较强的农民的收入加上城乡生活费用的差额为原则予以规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今后新录用的临时普通工的工资标准,应该大体相当于或者略低于当地建筑业普通工的工资标准,具体标准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且报送劳动部备案。 在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录用的正式普通工和合同期未满的临时普通工的现行工资标准,都不予变动。但是,他们在今后升级的时候,都应该按照当地新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二、今后新录用的勤杂工的工资标准,应该以最高不超过现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第二十八级的工资标准为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且报送劳动部备案。 在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录用的勤杂工的现行工资标准,不予变动。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经依法核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第四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设置机构、核定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根据当地人口、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机构编制时,应当考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第六条 依照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 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对违反规定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第七条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增加编制。不得以无对口机构为由,不安排或者减拨、停拨有关经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编制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和专项工作考核的依据。 除专门规定机构编制的法规、规章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各地区各部门拟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具体评估办法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第二章 国家机关机构设置第九条 国家机关机构的职责配置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机构承担;确需多个机构承担的,应当明确分工,分清主次责任。 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决定。第十条 国家机关机构设置应当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置。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除需要上下对口统一设置的机构外,应当综合设立工作部门和必要的内设机构。第十一条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设立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其名称、规格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分为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综合办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名称、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的机构称委员会、厅、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厅级,其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机构规格一般为处级; (二)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机构称委员会、局、办公室(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可设办公厅),机构规格为处级,其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机构规格一般为科级; (三)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机构称委员会、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科级,其内设机构一般不定规格; (四)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综合办事机构称办公室,不定规格;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名称和规格,参照派驻地人民政府的机构确定; (六)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的名称和规格,根据其性质、功能参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确定。
4、沈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补贴管理,合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有效地促进机关工作和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执行结构工资制并担负一定政府职能的行政性公司;执行结构工资制的金融、保险机构及其他单位。第三条 市、县、区人事局是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补贴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行计划管理。第四条 市以上劳动、人事、财政部门的文件或省直部门与劳动人事、财政部门会签的文件,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的依据,其他单位或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有关奖金、津贴、补贴规定。第五条 凡属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的奖金、津贴、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各单位须将计划报市人事局审核,并按市人事局下达的计划执行。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执行机关奖金分配办法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节支奖、编制包干节余奖、政府工作责任目标管理奖,或经市政府特殊批准的以外,不再执行其他奖金,不得以其他名义或实物形式变相发放奖金。第七条 凡由政府实行工作责任目标管理的单位,又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签订同一目标责任状的表奖,统一纳入政府机关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进行考核,作为目标实现情况和评奖的依据之一。不重复发奖金。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直接承担经济工作指标的政府工作部门,其工作责任目标管理奖金水平可视情况高于其他政府工作部门,但不得超过职工月标准工资的三个半月。第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职工不得参与所属单位经济承包责任制奖金分配,不得接受所属单位给予的奖金。第十条 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他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可执行国家规定的奖金标准,也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或执行市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奖金分配办法,但一定时期内只允许实行一种办法,不得两种以上办法同时实行。第十一条 凡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的事业单位,每年需以合同形式确定其奖金收入。其奖金提取标准、分配办法须经主管部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批准。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奖金、工资性津贴、补贴时,须持有关文件、承包合同(超过纳税起征点发放奖金,须持税务部门纳税凭证)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市人事局审批增加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贴,各开户银行予以拒付。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5、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副市长级人员600元/人/天,局级人员3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元/人/天。法律依据:《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6、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笔试考什么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笔试考什么?国家公务员、区域公务员以及大多数事业单位考试时,在笔试环节考察的项目基本都是《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这两个项目,按照大树教育以往培训的参加各类公考考试的经验来看,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所属的事业单位在某些时候所考察的项目大概率不和国家公务员考试以及普通事业单位考试所考察的项目类似。2022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内是这样描述笔试的,”笔试内容分通用试题和专业试题两部分,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基本素质和运用有关理论、知识、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由此可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所属事业单位考试时的笔试,是按照考生报考的岗位和专业性质来决定的,通用试题应该和《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相似,而专业试题则是由考试所报考的岗位性质决定的。如果想要具体了解各类考试的笔试和面试所考察的内容,可以到贵州旺黔诚官网搜索相关资料,里面的资料对大学生和社会人员报名参加各类公考是很有帮助的。